立信学堂 |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相关问题及法律规定
摘要:
近期,全国多地陆续发布通知,要求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禁止招录和使用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从事施工作业。
用工年龄问题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最直观的体现为出现事故的处理方式上,并且我国法律对于从事施工作业人员的年龄存在以下规定:
劳动法
注:
未成年工因公受伤按一般劳动者处理,但《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该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